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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自家地投毒玉米致9羊死亡被判刑 这种行为就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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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洪洞县,杨某家有几亩地种植了一些药材,一天杨某发现自家地里种植的药材被动物啃食过,杨某便询问了同村放羊的人,可是大家都不承认在杨某的地里放过羊,于是杨某回家后,拿了一些泡过药的玉米粒洒在地里,为此还专门立了一个“小心有毒”的警示牌,可是意外还是发生了。

  第二天,张某放羊时,有9只羊误食了杨某药材地里的玉米后均死亡了,于是张某便报了警,第二天杨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就主动来派出所说明了情况,在9只羊的肚子中,均检出了有毒成分。

  经过鉴定,9只羊的价值为13940元,此后杨某赔偿了张某的损失获得谅解后,法院综合各种情形,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有人认为,杨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毕竟第一是在自己的田地里撒的药物,又不是在别人家的地里,其次就是杨某在第一次种植的药物被啃食后,就主动去询问村里养羊的人,大家都没有承认,因此,杨某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撒的药,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确实,杨某的出发点就是为了防止自己家种植的药材被动物啃食,但问题是杨某撒的药物,并不是在密闭的空间里, 而是在广阔的地里,这种行为就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即并不要求其行为必须有损害他人或者财产的后果,只要是在公共场所投放了危险物质,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对此就成立此罪。

  本案中,杨某的行为造成了9只羊死亡的后果,因此是造成了他人财产的巨大损失,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杨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这样的判罚结果是,只要在2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杨某没有继续实施新的犯罪,那么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也就是说,杨某并没有实际接受到刑事处罚,毕竟杨某在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就到案说明了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属于自首。

  其次,杨某积极赔偿受害人,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加上认罪认罚等诸多法定从宽情节。

  按照《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因此单单这两个从宽情节,杨某就获得了很高的减轻处罚幅度。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杨某在田里写了小心有毒的牌子,为何已经做到了提示义务,还要承担刑责?

  这是因为,提示义务的前提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要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提示义务,当放任一个巨大的危险时,而这个危险又是社会所不允许时,就需要排除危险,而不是提示危险。

  相信这件事情之后,再也没有人敢到杨某的地里放养了。 “放了警示牌,也构成犯罪!”山西临汾,杨某是洪洞县的一位农民,由于自家田里种的各种药材,最近经常被羊群搞“破坏”,自己又不能确定到底是谁家的羊,于是杨某拿出家里本用来杀虫的农药,将玉米粒浸泡过后,遂撒在自家田里。

  为了防止他人误食,杨某还特意在自家田地里的东西两侧,放置了用纸箱做的警示牌,警示牌上清楚地写有“小心有毒”几个大字,用来警示他人,切勿食用地上的玉米粒。

  可不曾想,虽然设置了两个警示牌,次日还是导致了同村村民张某家的9只羊,误食导致死亡。随后张某报警求助。警方到场勘查后,看到一旁的警示牌,顿时就明白了,遂依法传唤杨某。

  杨某到案后,如实承认了是其投放的有毒玉米,但其再三强调称,其只是想保护自家药材,不被动物破坏。

  1、杨某的解释,似乎合情合理,但警方、检方却一致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为什么呢?

  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只要在开放空间处,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且该危险物质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员生命或财产安全的,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意思就是说,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其行为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那么就必须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只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杨某是在自家田里投放的危险物质,且设置了两块警示牌,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田里是开放空间,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群。因此构成犯罪。

  大家可能会问,都设警示牌了,如果还有人要去吃,那怎么能怪杨某呢,他只是想保护自家田地而已。

  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认知。举个例子,如果当时到田里的不是羊,是不认识字的人群呢?而且,也不能保证每一个不特定人群,能够看到这个警示牌。

  总而言之,一切有可能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行为,法律就必须出手!

  2、杨某会如何量刑呢?

  刑法明确规定,构成投放物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在3-10年有期徒刑考虑量刑;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若有法定可从轻或减轻情节,可酌情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赔偿张某的9只羊经济损失23600元,并取得张某谅解及其主观恶意不大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而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亦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务必要通过报警或起诉的方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切勿因一时糊涂,而造成既要赔钱还要被刑事处罚的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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