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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店占道经营 男子劝说反被砸车 也许只有被法律制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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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无法纪!陕西咸阳,8月19日凌晨,一张吃烧烤的桌子旁坐着一名有纹身、光着上半身的男子,只见他突然拿起一个疑似酒瓶的东西,朝一辆白色轿车砸去,瞬间将副驾驶处的窗户玻璃砸了个稀碎。而白色轿车的主人就是烧烤店旁边理发店的店主,目前已经报警。

  原来,砸车男子是烧烤店老板的朋友,他之所以如此暴躁,可能是因为烧烤店老板与理发店店主的矛盾。烧烤店老板来这边经营了1年左右,一直喜欢霸占理发店门前的地方进行经营,这让理发店店主非常不满。

  8月18日这天,为防止烧烤店老板再次占道,便事先用电动车挡住。不料烧烤店老板直接将电动车推走,将自己的桌子又摆到了理发店门口。理发店店主赶紧将电动车推回原处,两人开始出现争执。

  起初还是平和的争执,当理发店店主生气将桌子推倒后,烧烤店老板被点燃了情绪,直接踹倒了电动车。理发店店主不遑多让,将另一张桌子踹倒。而烧烤店老板直接拿起桌子腿砸向了理发店店主停在那里的白色轿车,前窗玻璃出现破损。

  烧烤店老板可能在当晚把事情告诉了其朋友,朋友才作出前述举动,目前本案中处于进一步处理中。(来源:秒闻视频)

  作为朋友,有的事情可以仗义执言、相互帮衬,但像这种违法乱纪的事情就不应该帮助了吧?这不是让自己陷入被法律惩处的危险境地吗?实在令人不解!

  因占道矛盾,烧烤店老板及其朋友先后破坏理发店店主的白色轿车,明显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这个行为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还是故意毁坏财物呢?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出于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等想法而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而故意毁坏财物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毁灭或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前述定义,区分两种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的动机、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在本案中,事发场所处于烧烤店和理发店门口,此处明显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

  烧烤店老板砸车的行为起因于理发店店主当时踢翻了桌子,他是临时起意破坏的白色轿车,当时的动机应该是为了发泄情绪,并非事前有预谋、有针对性的毁坏财物。所以,定性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更合适。

  烧烤店老板的朋友进行砸车虽然可能源于烧烤店老板与理发店店主的占道纠纷,但这种纠纷当时已经处于平和的状态,没有产生什么紧迫的、现实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其朋友直接砸碎白色轿车的玻璃明显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所以,在公共场所公然实施任意损毁财物,进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在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中,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财物的价值确定。

  司法解释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如果金额没有达到前述标准,烧烤店老板及其朋友将会被治安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由于烧烤店老板及其朋友损毁财物实际上有时间间隔,是否涉嫌共同犯罪或共同行为需要根据当时两人的主观想法确定,到底是否形成寻衅滋事的意思联络。

  如果没有形成意思联络,他们需要分别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形成了意思联络,烧烤店老板需要为朋友的损毁财物行为承担责任,而朋友不需要为烧烤店老板的损毁财物行为承担责任。

  但无论是何种情况,烧烤店老板及其朋友起码涉嫌寻衅滋事的治安处罚行为。他们需要为自己的无视法律行为付出代价!

  “太猖狂了,他是黑社会吗?”陕西咸阳,一男子是开理发店的,隔壁是一家烧烤店。一年以来,烧烤店每天晚上总是将理发店门口霸占,放满了桌子,严重影响理发店的生意。

  理发店老板多次与烧烤店沟通,但烧烤店态度蛮横,依然我行我素,无动于衷。

  8月18日晚上,为了阻止烧烤店占位置,理发店老板提前将自己的电动车和越野车停放在门口。但烧烤店男子为了摆放桌椅,擅自将理发店的电动推倒一边,腾出位置后,便将桌椅摆放在理发店门口。

  理发店老板见状,又将电动车推到原来位置,并试图搬走占道的桌子,但遭到烧烤店男子的阻挡,烧烤店男子一脚将电动车踹倒,理发店老板也不示弱,一脚将烧烤店的桌子踢翻。

  双方互不相让,但接下来烧烤店男子的举动令人震惊,其竟然举起桌子狠狠地砸向理发店老板的越野车,而且从玻璃到车身连续砸了多下。目测,挡风玻璃被砸坏。理发店老板随即报警。

  但烧烤店男子的猖狂依然没有停止,在次日凌晨左右,烧烤店男子和朋友在门口喝酒时,极具挑衅的又用啤酒瓶砸理发店老板的车,无奈,理发店老板再次报警。

  真是太猖狂了。自己占了别人的门口还如此嚣张跋扈,真觉得占他人门口经营是理所当然吗?必须依法对其严惩,才能扑灭这股嚣张气焰。

  1、理发店开门做生意,当然希望自家门口干干净净方便客人进出,烧烤店占道经营的做法势必会对理发店造成影响,而且占道经营本身就是一种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不仅影响道路交通,还对周边商家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影响居民休息。因此,烧烤店的占道经营行为应该被禁止。

  2、烧烤店男子砸车是典型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具体定性为治安违法,还是犯罪,则需要看被毁坏财物的具体价值。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损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追诉。

  本案中,若经过评估,理发店老板的车辆毁损价值达到5000元,那么应当对烧烤店男子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对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若毁损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条件,烧烤店男子的行为也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烧烤店男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罚款。

  当然本案是因为占道经营的民间纠纷引起的损毁他人财物行为,若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情节较轻,那么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处罚。若调解不成,则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从民事角度讲,烧烤店男子打砸理发店车辆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而且也造成了损害结果,同时也具备因果关系,应当对理发店老板进行民事赔偿,理发店老板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本案中,烧烤店男子完全不占理。但凡其稍微换位思考一下,都不会如此蛮横无理。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也许只有被法律制裁后,才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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